公司发了offer又反悔,HR该怎么办?

招聘、面试、反复筛选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一句“不要了”,发完的offer难道要说毁就毁?被逼无奈的HR又要出马了。

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被提及,而且不少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单方发出的,与劳动合同为双方达成合意的特点不同,因此录用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01

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录用通知,或称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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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撤销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候选人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而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候选人已经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候选人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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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录用通知的操作提示

录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业的脚,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招聘实务中关于录用通知的使用,应当追求法律的严谨,更大限度地减小对企业的风险。

(一)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

关于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第二种模式是先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让候选人体检。如果企业的招工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在操作中采取第一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在拒绝理由上不易选定;

(2)加大解雇成本。因为有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加大了企业的解雇成本。

(二)录用通知书的失效

在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后,候选人迟迟不回复公司是否表示接受,则此时公司已经找到了新的候选人。为了规避此种情形带来的法律风险,倾向于建议在录用通知上设立一个回复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另外,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候选人答复接受并且承诺在具体的时间入职报到,但是报到时间已到而该候选人则杳无音讯,可能该候选人已经另栖它枝而再无踪迹,也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出现来公司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还要受录用通知的约束,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对此,建议可以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如果候选人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入职报到时间,则需事先得到企业的同意才能后延,而且后延时间不能超过企业设定的期限,否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三)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

关于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建议在实务中要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当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劳动合同为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录用通知中约定不明确产生的后患。

以上是用人单位在入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如果HR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入职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就可以避免工作失误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作为劳动者,也应关注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细节,并保持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为自己新的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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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发offer,

要注意哪些细节?

1.在发放offer前,一定要对应聘者工作背景、身体状况、学历情况进行审查核对。

2.offer中要明确确认offer内容的期限,应聘者如不能按期书面确认,则公司有权取消offer,另聘新人。

3.offer中应当加入失效的条款,如:应聘者未在确认时间内入职或进行书面确认,本通知失效/作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本通知失效。

4.涉及到某些岗位工作,需要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的,在发送的offer中注明:应聘者应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报告递送并经公司审核通过后,该offer正式生效,在此之前,应聘者关于本offer的任何确认,仅视为其单方意思表示。同时约定,在一定时间段内,应聘者如果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并递交材料,本offer自动取消。(注:此约定是为了避免发出offer后,发现该员工身体状况不佳,再“秋后算账”,就为时过晚了。)

企业慎发offer,一旦发出,经应聘者同意后,即视为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再反悔,将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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